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分析

2026-01-27 16:11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25

导读: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分析 自然人股东A出资设立甲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自成立以来公司盈利状况良好,投资人乙公司计划购买甲公司60%的股权,股权支付对价为3000万元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分析
自然人股东A出资设立甲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自成立以来公司盈利状况良好,投资人乙公司计划购买甲公司60%的股权,股权支付对价为3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A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00×60%)×20%=540万元

   一、利用亏损公司的未弥补亏损    

  经过调查了解,自然人股东A是另一亏损公司丙公司的控股股东,丙公司5年内累计亏损约2000万元。假设由丙公司先按照600万元的对价收购甲公司60%的股权,再由乙公司从丙公司收购甲公司60%的股权。

  自然人A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500×60%)×20%=60万元

  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00-600=2400万元

  丙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2400-2000)×25%=100万元

  两次转让环节共缴纳税金=60+100=160万元

  节税金额=540-160=380万元

  二、利用境外公司的低税率

  假设自然人股东A设立一家境外公司丁公司,根据我国税法,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自然人A现将甲公司60%的股权先转让给境外的丁公司,转让对价600万元。乙公司再从丁公司收购甲公司60%的股权,收购价款3000万元。涉及税金如下:

  自然人A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500×60%)×20%=60万元

  丁公司应交预提所得税=(3000-600)×10%=240万元。

  两次转让环节共缴纳税金=60+240=300万元

  节税金额=540-(60+240)=240万元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方式都是将自然人的股权先转让给企业,利用企业的未弥补的亏损或低税率进行节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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