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18 17:44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196

导读: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和5%的征收率。那么大家知道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确定的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出租不动产,与对方签订合同规定每年10月1号之前给付当年的房屋租金,不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而应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上就是小编对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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