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转给个人会计分录

2026-01-28 17:17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4788

导读:企业给员工购买的社会基本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各保险保障的是员工不同方面的利益,其中工伤保险对于员工因公受伤期间,给予一定的补助,工伤赔偿款发放到企业账户之后,有企业转交给个人,那么工伤赔偿款转给个人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工伤赔偿款转给个人会计分录

一、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二、如果你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工伤赔偿款转给个人会计分录

工伤补助金还需要缴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一次性补偿金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工伤赔偿款转给个人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员工工伤退款属于社保范围,一般来说工伤赔偿款由社保出,企业取得工伤赔偿款之后转交给个人的账务处理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介绍了,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实际,以上分录供你参考,关键是自己多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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