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

2025-12-18 20:28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65

导读: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现在的小汽车已经是家家户户都有的必需品,业务需要,现在几乎每个公司都配置的有公用车辆,中间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更换或者出售车辆。那么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

    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    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 ,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如果这样开具了的话,是无法简易征收了的。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出售公司使用过的小汽车怎么开票?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其实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这种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是会经常发生的,会计一定要学会处理。如果你对本文的讲解还不是很满意,最好是咨询一下本网的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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