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票分录

2025-12-18 12:42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1145

导读:《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那么建筑业怎么开票呢?建筑工程开票分录怎么写?下面我们就带着这些疑问请教一下专业人士吧。

  建筑工程开票分录

  1、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a、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b、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

  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2、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a、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b、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编转材料摊销);

  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

    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建筑工程开票分录

  建筑业怎么开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还要到工程所在地开具,并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开票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都学会了吗?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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