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2026-01-06 11:54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201

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文件规定,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文件规定,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上述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三、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药酒等消费税适用税率的批复》(浙国税流[2005]12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购黄酒和食用酒精混合为酒基生产的泡制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的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以外购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的“药酒”,如果该“药酒”正式取得国家医药卫生部门药品注册的正式批文的,按其他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没有取得正式批文的,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的白酒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2]549号

三、对外购已税粮食白酒或外购已税粮食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和泡制酒,以及外购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应按粮食白酒适用的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自产粮食白酒连续生产的配制酒和泡制酒,在粮食白酒移送时,不征消费税,对配制酒或泡制酒,按规定的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744号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粤财法[2001]60号通知联合转发)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征税。据此,上述配制酒、泡制酒按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也须按每斤0.5元的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特[2000]92号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它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它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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