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探查“债转股”还原业务本来面目

2025-12-26 12:29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246

导读:相关专题:2016财务舞弊观察 作者彭堂荣 彭瑜 周宁 企业资本公积金剧增,引起评估人员注意。真如企业所称,其账目数据异常是由于债转股业务导致,还是另有隐情?评估人员核验账

相关专题:2016财务舞弊观察

作者 彭堂荣 彭瑜 周宁

企业资本公积金剧增,引起评估人员注意。真如企业所称,其账目数据异常是由于“债转股”业务导致,还是另有隐情?评估人员核验账目、外调取证,查清企业为少缴企业所得税,将豁免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债转股”项目的事实。

近期,江西省湖口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对A锂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风险评估时,根据企业“债转股”项目中显现的疑点,深挖细查,查实该公司“债转股”业务实为下属企业为其豁免债务8675万元,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301万元,加收滞纳金56.6万元的处理决定。

疑点凸显

企业资本公积金剧增

不久前,湖口县国税局纳税评估人员在分析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A锂业金属材料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与上期相比并无较大变化,但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资本公积”科目比上期增加8675万元,增长比例达182%。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评估人员注意。

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企业“资本公积”项目增加是由于企业最近实施了“债转股”业务。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债转股业务,在债务减少后,企业账目中当期实收资本会增加同等金额。但评估人员发现,A公司虽然“资本公积”增加,但当期“实收资本”科目并没有发生任何数额变动。结合企业人员的解释和企业账目信息的情况分析,评估人员认为,A公司短期内“资本公积”项目变动疑点较大,很有可能存在涉税问题。湖口县国税局遂组织业务骨干成立高风险事项评估团队,对A公司涉税异常情况实施风险评估。

债务消失

“债转股”?还是债务豁免?

根据账目处理原则,企业发生“债转股”业务后,应付账款项目必然减少,即企业将欠款冲销,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金数额。评估人员了解到,A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不存在违约风险,为什么企业债权人要放弃债权?该笔债权是否真正转换成了A企业股权?

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时了解到,A公司分别在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内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于2009年分别取得母公司2%和1%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母子公司之间为交叉持股情况。2012年4月~5月,A公司分别向两家子公司采购一批镍矿石,应付货款合计为8675万元。

A公司账面信息显示,2015年12月,A公司将应付两家子公司的“应付账款”金额全部结转入“资本公积”项目。评估人员认为,账目信息表明两家子公司放弃债权,对母公司的债务予以豁免或实施了捐赠。但企业财务人员赶忙解释称,该项业务不是捐赠,而是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实施“债转股”,是一项投资行为。

既然是企业“债转股”业务,为何企业账目中既没有股权变动信息,“实收资本”项目也未增加相应金额?

面对评估人员的质疑,财务人员表示,A公司账目处理方面存在问题,不应将两家子公司的应付账款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债转股”科目,应分别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财务人员表示,将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改正失误,对账目予以规范调整。

根据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评估人员对A公司业务再次分析。评估人员认为,如果企业该笔业务真是“债转股”,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债务转为资本,A公司应将债权人债权总额确认转为股本(或实收资本),并将应付账款账面价值超过股份公允价值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但A公司人员对其“债转股”业务,始终未提及两家子公司“债转股”后所享有A公司股份的比例,以及A公司股份作价的依据。

如果A公司和两家子公司的货款冲销做法,是债务豁免或捐赠,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即使账目上作了“资本公积”处理,也应按收益数额缴纳相关税款。

因此,评估人员认为,此案调查的关键,是A公司该笔应付账款核销的业务实质究竟是“债转股”,还是债务豁免或捐赠,如果是后者,企业需补缴税款。

外调取证

揭开“债转股”业务面纱

评估人员认为,仅调查A公司获得信息有限,无法了解企业真实情况。为此,评估人员向两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两家子公司转销“应收账款”的账目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

两家子公司协查信息显示,两家子公司2015年12月将与A公司有关的“应收账款”8675万元,以“营业外支出”的形式作下账处理,并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了应收账款损失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两家子公司这样账目处理的依据是A公司与其达成的内部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鉴于母公司因资本扩张,财务出现困难,子公司同意免除以前债务,债务豁免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评估人员认为,据此可以判断,两家子公司核销债权后,其相关业务并没有在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上记载,而是将核销债权记作“营业外支出”,并申报了资产损失。这一行为表明子公司认为核销债权带来的是损失,并对资产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因此,该笔业务并非A公司人员所称“债转股”,其实质应为债务豁免。

面对评估人员提供的证据,A公司财务负责人最终承认,因企业资金紧张,A公司通过债务豁免方式筹措资金进行资本扩张,该项业务实为两家子公司对企业的债务豁免行为。为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豁免的债务计入了“资本公积-债转股”项目。湖口县国税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财务舞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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