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导读:减免税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
农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关于农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理程序?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在适用此项优惠时应加以对照.
3、税收优惠方式:税收减免
4、税收减免管理类型:备案登记类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营业执照;(3)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4)其他有关资料.
6、办理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级、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级税务机关备案.
7、办理程序和时限:纳税人向县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纳税人.具体程序咨询当地国税局.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吗?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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