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会计分录

2025-12-22 14:58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449

导读:关于"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如果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货物捐赠给他人或者企业,并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上,相应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

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会计分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前两项价格比较容易判定,下面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例:假定公司自产产品成本1000,增值税税率16%,那么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赠品 1176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关于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属于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另有明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的会计分录

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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