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处理

2025-12-18 20:03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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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新政解读关键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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