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网络货运涉税资料应保存十年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
中国会计视野讯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暂行办法》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暂行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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