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发票对方作废账务处理

2025-12-18 17:52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958

导读: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可以作废,作废要开具红字发票.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 票作废必须在开票的当月收回发 票联、抵扣联,但A公司没有按规定操作作废电子发票,可以暂时

已认证发票对方作废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已认证发票对方作废账务处理

发票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并申报如何处理?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已认证发票对方作废账务处理?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这个问题做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有用会计咨询请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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