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物品的税务处理汇总表

2026-01-09 12:18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245

导读: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 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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