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央属高校国资处置补充规定

2026-01-05 17:55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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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补充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各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财政部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充规定》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年度报告制度。各中央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所属高校自主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

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责。财政部应当加强对各中央部门和高校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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