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

2025-12-19 15:47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1581

导读:大家怎样理解发票?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那么问题来了,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

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

由于纳税人对发票备注栏中项目名称的理解不同,导致纳税人在备注同一项目名称内容时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是对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规定,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二是对在政府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理解不同.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须到当地所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申报立项、领取备案表.其中备案表中也会载明项目名称.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

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

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打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可见,在货物名称使用上没有具体规定.

普通增值税发票租赁费发票的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有的地区公司名称是必填项,不需要税号),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内容由小编提供,希望大家能够参考借鉴.会计是一份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做账,税务申报等专业要求,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更是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建设性的作用,这就要求会计从从业者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我.发票服务名称有啥规定?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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