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

2026-02-06 10:33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32

导读: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

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实务中,有的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实际上,无论按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件,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相同。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是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或者是含税销售额/(1+4%)。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笔者认为,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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