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异地预缴公式

2025-12-18 17:53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513

导读: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那销售不动产如何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呢?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异地预缴公

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异地预缴公式

1、一般纳税人转让以下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如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上述预缴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应适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1+5%)ⅹ5%,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销项税额=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ⅹ11%

进项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ⅹ适用税率.

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异地预缴公式

销售异地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异地预缴公式的详细讲解,大家都学会了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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