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

2026-02-08 19:37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184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顺应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顺应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请各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资产评估法》对《章程》所做修改,主要是:

1.调整了协会的主要职责。将原《章程》中没有的但《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列有的,增加到协会职责中。增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及信用体系”(第八条第(六)项)、“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第八条第(七)项)、“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第八条第(八)项)等条款。

2.调整会员类别,拓宽会员范围。将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团体会员包括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非评估机构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第十条)。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包括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法》第八条提及的评估专业人员,拓宽了评估执业人员的范围。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相应地,我们拓展了执业会员的范围,将执业会员划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将执业会员定义为“在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其中,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是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第十一条第(一)项)。

3.调整了行业会费的具体规定。《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八条对会费收取标准、不得以会员缴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条件、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相应地,我们调整了《章程》相关规定,将原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和社会团体管理方式改革的精神对《章程》进行的修订,主要是:

1.取消了特邀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类别。原《章程》中的特邀理事和常务理事主要是指来自政府部门的人员,按照特别邀请的程序成为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目前按照国家社会组织改革的要求,政府官员兼任协会职务将受到严格限制,所以本次修订《章程》时,取消了特邀理事和特邀常务理事类别(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将“国家拨付的经费”(原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见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三)根据民政部《章程范本》对《章程》进行的修订,主要有:

1.在协会宗旨中增加了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加了取消会员资格和会员严重违反章程予以除名的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个人会员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第十三条)。

3.补充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的规定(第十九条),增加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通过财务报告”和“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条)。

4.调整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召开方式和表决生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5.增加了取消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6.调整增加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其中新增的理事会职权有“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第二十五条),调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七条)。

7.增加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第二十九条)。

8.补充了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9.增设了关于章程修改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10.删减并调整了附则中的有关内容。原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原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四)按照精简概括的原则简化《章程》,主要有:

1.关于奖励与惩戒部分。我们凝练了奖励与惩戒的相关内容,精简了关于给予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惩戒相关情形的规定,删除了行业做出惩戒决定前、后,会员可以进行陈述、听证及申诉的权利及程序的具体规定。相关条款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等办法中规定。

2.关于会费支出及资产管理部分。删除原第四十七条会费开支项目,结合范本,原则性规范了会费开支范围和要求(第四十三条)。

3.删减的其他内容。原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具体需要,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相关法规:关于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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