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女因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判刑10个月

2026-01-23 10:15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221

导读:原标题:长治一女子因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女子段某某替亡夫保管单位的会计凭证,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民警要求段某某提供该公司相关会计凭证,段某某拒不交出。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段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993年3月至今,段某某在黎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丈夫王某龙(2010年1月因车祸

原标题:长治一女子因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女子段某某替亡夫保管单位的会计凭证,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民警要求段某某提供该公司相关会计凭证,段某某拒不交出。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段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993年3月至今,段某某在黎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丈夫王某龙(2010年1月因车祸去世)生前担任该公司的会计,负责保管该公司的会计凭证。王某龙去世后,黎城县农机服务中心王某方和该公司经理孙某北让段某某保管会计凭证,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民警要求段某某提供该公司相关会计凭证,但段某某拒不交出。2016年4月11日,黎城县公安局对段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第三日段某某才交待出会计凭证的藏匿地点,当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隐匿的会计凭证总金额为13918737.33元。

法院认为,段某某在保管黎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凭证资料期间,在公安机关查办其他案件要求段某某提供时,段某某故意隐匿会计凭证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黎城县法院(2016)晋0426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段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所谓隐匿,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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