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的公司电话可以不填吗

2025-12-19 11:01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3600

导读:发票抬头,是指"购物人名称".英译:invoice title.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按照《英国票据法》,票据也可做持票人抬头(pay to holder),这种汇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或来人.那发票抬头的公司电话可以不填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发票抬头的公司电话可以不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通过认证后,写或者不写电话不影响抵扣,也可以填写公司相关号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对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方双方税号、金额及税额七大要素进行比对,比对相符发票即可通过认证.因此,写或者不写联系电话不影响发票的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可以吗

可以.

发票抬头的公司电话可以不填吗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普票关于地址、电话、开户行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发票抬头的公司电话可以不填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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