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2025-12-18 17:57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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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1、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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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的原因

由于增值税特点,在其流转环节中适用抵扣.一旦流转结束,则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购进货物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况,就需要对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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