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计税依据说明
导读: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计税依据说明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领取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计税依据说明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领取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2014年开始,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度领取的年金,先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再按每月的领取额全额(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以前缴付年金缴费且已按原计税办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从2014年起,个人领取年金时允许减除该部分已税年金,就其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征税。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时,可按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照前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避免已税年金在领取时被重复征税。
第三种情形,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分别按照前两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算征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应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按照前两种情形规定的方式计税。
但并非所有年金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缴付年金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缴付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的现行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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