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台风遭受损失可享减征个税优惠
导读:台风过境,货品浸水、房屋坍塌怎么办?如何减少损失?为保障广大纳税(费)人权益,广东省税务局将本月征期延后一天至9月18日,并梳理台风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所能享受的税
台风过境,货品浸水、房屋坍塌怎么办?如何减少损失?为保障广大纳税(费)人权益,广东省税务局将本月征期延后一天至9月18日,并梳理台风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时送达纳税(费)人。据悉,纳税人在此次台风中遭受的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征个人所得税、报废车辆的车船税退税等税收政策优惠。
广东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在此次台风中遭受的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其中,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此外,因海水倒灌,或被大树砸坏或被海水浸泡导致车辆报废的,报废车辆已缴的车船税还可以申请退税。
台风中受损的房屋,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房产税)的优惠。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在契税方面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救灾行动中的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办理资源税减免。
热点问答:
问:个人遭受台风发生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申请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问:因台风灾害,房屋被损坏,无法使用,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带齐资料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接收、核对资料信息→资料齐全无误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如果资料不全的由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地产权证;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问:因台风灾害,房屋受损严重,需要大修,导致房屋暂时无法使用,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带齐资料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接收、核对资料信息→资料齐全无误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如果资料不全的由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地产权证;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问:我家受台风影响房屋倒塌,需重新购买新房,契税是否可以减免?如何办理?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减免条件: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符合减征、免征契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带齐资料在办税厅即可办理。
(三)办理所需提交的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问:受台风灾害及海水倒灌影响,车辆被大树砸坏或被海水浸泡,已无法使用,需要报废处理,请问报废车辆已缴的车船税可以退税吗?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办理流程:纳税人带齐资料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接收、核对资料信息→资料齐全无误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如果资料不全的由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报送资料:《退(抵)税申请表》;车船产权证(行驶证);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车船报废、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退税的提供退税的银行卡复印件。
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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