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2026-02-19 16:37 来源:学会计 阅读量:2188

导读:发票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伙伴了,每个会计都不可避免的需要跟它打交道.一般来说我们都对发票的操作非常熟悉了,但是百密一疏,总是会偶尔有犯错或者其他情况导致需要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吗?我们一起来找找解决的方法吧.

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跨月的普通发票作废具体步骤按照以下规定: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普通发票当月作废系统处理

1、如果是当月作废,在开票机系统,找到开错的发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作废之后,收齐所有的发票联重新放入打印机打印,目地是使发票原件上印有作废两个字.

2、核销发票时,应把正数废票明细表和其他发票资料一齐打印,连同作废发票原件一起拿到国税局核销.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能作废,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29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转[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

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专作废"字样或属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普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普通发票跨月是没办法直接作废的,我们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来进行操作.具体的规定你可以再回头重新看看上文的解析.关于发票的内容,各位同学一定要牢牢掌握,因为基本每天都会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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